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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覺遵守法律
考點1憲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
(1) 憲法的特征: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鮮明的特征。①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②在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③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
(2) 憲法的基本原則:①黨的領導原則。②人民主權原則。③公民權利原則。④法治原則。⑤民主集中制原則。
提示:(1) 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則只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 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考點2我國的國家制度
我國的國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等。
提示:(1)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①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②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③保證了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④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體有著本質區別:一是人民代表大會與西方國家議會的本質區別。二是人大和“一府兩院”的關系與西方國家機關間關系的本質區別。三是人大代表與西方國家議員的本質區別。
考點3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共同反映和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并構成普通法律規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基礎與原則。
(2)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權利。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①平等權。②政治權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權。⑤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獲得國家賠償權。⑥社會經濟權。⑦文化教育權。⑧特定主體權利。
(3)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①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②遵守憲法和法律。③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④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⑤依法納稅。⑥其他義務。如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提示:社會經濟權主要包括:一是財產權。二是勞動權。三是休息權。四是物質幫助權。
考點4我國的國家機構
我國國家機構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
提示:(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包括行使國家立法權,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決定國家重大事項,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等重要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4) 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由主席向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
(5) 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通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考點5民商法律制度
(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則。二是自愿原則。三是公平原則。四是誠實信用原則。五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 民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事主體制度,民事行為制度,民事權利制度,民事責任制度,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
提示:(1)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分為四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主要包括合伙、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
(3)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 民事責任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違約民事責任) 和侵權的民事責任兩類。違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有違約行為,違約造成了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存在過錯。侵權民事責任分為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特殊侵權民事責任與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區別在于,它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5)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律不予保護。
(6) 合同的一般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7) 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8) 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9) 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考點6行政法律制度
(1) 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則: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則,可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等。
(2) 國家行政機關與公務員,行政行為,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
提示:行政行為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考點7經濟法律制度
(1) 經濟法的概念和原則: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監管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經濟法原則主要有:①國家適度干預原則。②效率公平原則。③可持續發展原則。
(2)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和稅收法律制度。提示: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權益爭議的途徑: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提請仲裁機關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點8刑事法律制度
(1) 刑法的概念和原則:刑法就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刑法明文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罪刑法定原則。二是罪刑相當原則。三是適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則。
(2) 犯罪構成與刑罰體系:①犯罪構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犯罪構成包括: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②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刑罰體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構成。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以及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提示:排除犯罪的事由有兩種,即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考點9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1)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調整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 狹義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還包括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3) 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除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外都適用的程序。簡易程序,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運用的一種獨立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
考點10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法是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我國,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考點11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提示:刑事訴訟的管轄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可以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考點12仲裁和調解制度
(1) 仲裁:①仲裁法是調整在仲裁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仲裁法的基本原則有:自愿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協議仲裁制度、或裁或審制度和一裁終局制度。②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③仲裁協議是整個仲裁制度的基石。有效的仲裁協議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 調解:我國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①人民調解是訴訟外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一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二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三是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②行政調解是訴訟外調解,是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進行的調解活動。必須遵循合法、自愿和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③司法調解是訴訟中調解,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具有方便快捷、靈活高效、對抗性弱等特點,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調解活動要遵循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及國家政策、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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